一、严禁在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严禁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四、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五、严禁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六、严禁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七、严禁未经作业批准和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
八、严禁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九、严禁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十、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以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一、严禁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十二、严禁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十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十四、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十五、严禁故意增加管理层级,设置追责“防火墙”,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
十六、严禁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生产安全事故。